人民團體罷免辦法8大著數2025!(持續更新)

係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非營利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包括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醫療衛生、宗教、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等團體。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中外文本。 罷免失敗2021年,「刪Q總部」領銜人楊文元發起立法委員陳柏惟罷免案。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2025 同年10月23日,陳柏惟罷免案通過,也因此,陳柏惟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位被罷免成功的立法委員。 2017年,據報導亦有反婚姻平權、反年金改革團體對臺南市第五選區立委王定宇及花蓮縣立委蕭美琴發動罷免連署,但後無下文。

  • 有疑問的是,若未依章程或法規選任之理監事,其效力為何?
  • 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從其規定。
  • …末按所謂「選舉無效」,乃係指選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選舉舞弊之情形,不包括對無效選票誤認為有效之問題,因無效票之認定標準,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有列舉規定,有如前述,然見仁見智,各人看法未必一致,縱有認定錯誤,如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亦不發生違法問題。
  • 團體應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 15 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聲請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2/3 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 2/3 者為否決罷免。

2020年,宜蘭縣員山鄉中華村公民提出罷免宜蘭縣第21屆員山鄉中華村村長許正東,並於7月4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2017年,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公民提出罷免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第20屆村長陳明倫,並於8月26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1979年(民國68年),高雄縣內門鄉第三選區舉行地方自治史上第一次罷免公職當選人投票,並在7月28日成功罷免前一年當選的鄉民代表遊陳秋香。 1990年(民國79年),時任國民大會代表孫榮吉於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期間提請修改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因此被發動罷免。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翻修「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鬆綁相關作業流程

未成立2013年(民國102年)由馮光遠等人所發起成立「憲法133實踐聯盟」,目的是實踐《中華民國憲法》第133條所明訂之「罷免權」。 2013年8月20日,拜會立法院,要求各黨立法委員針對「核四停建及公投」、「服貿協議」、「土地徵收」、「不依馬意,以民意為依歸」等四項訴求簽署承諾書,作為聯盟罷免案理由之參考。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時,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257號判決所示:按工會法第二條規定工會為法人,被上訴人基隆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性質上應為一社團法人。
  • ﹝2﹞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 ﹝1﹞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即清查在場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方可開始選舉或罷免。
  •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時,得準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註銷,重新發給。
  • 前項當選者由選委會於三日內依第六條之規定審查其資格,若有不合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則取消其當選資格並依次遞補。

綜言之,人民團體選舉制度係採全額連記法為原則、限制連記法為例外的雙軌制。 理監事補選:理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 2/3 時,應召開會員大會補選足額。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出缺時,則應自出缺之日起 1 個月內補選。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2025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 6 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 1 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 1 人代理。 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2法 鬆綁人團及社團的管制

﹝2﹞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性別平等;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 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 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佈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性別平等;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2﹞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2﹞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佈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條文內容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及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清查在場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始得開始選舉或罷免。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2025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 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可由團體自行依章程規定設置,惟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法規

候選人參選職務名額未達本會章程第十八條應選名額時,選委會得延長一週接受未足名額(含候補)之參選申請。 本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由選委會審查,登記參選之會員應填妥選委會所擬定之各種資料及擬參選職務之意願書後,送達選委會接受審查。 第五十四條(罷免否決之效果)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1969年(民國58年),苗栗縣通霄鎮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洪水木,並於11月15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人民團體相關法規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 辦法,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聲請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依名冊印製及寄送通訊選舉票。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立院民進黨團提修選罷法納「排黑條款」 內政部:將妥慎研修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民團批拖延eID相關訴訟 內政部:訴訟代理人已事先請假

工會章程中沒有規定任何選舉方式,而工會亦未再另訂選舉辦法時,自可適用法定規定。 工會章程若已明訂選舉方式,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則適用該章程。 1.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3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本案協會第3屆理事、監事任期至101年2月2日屆滿,而提前於100年7月30日辦理改選,法雖無明定,惟事涉現任理、監事權益,應經全體理、監事同意,使得提前改選。

會員(會員代表)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 〔記者陳政宇/臺北報導〕行政院會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排除「黑、金、槍、毒」參選,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也提出修法版本,主張刪除選舉公報的學歷欄,但立院程序委員會暫緩列案。 鍾佳濱今(20)日受訪表示,目前各項公職的參選資格已無教育程度的限制,因此學歷欄並非必要資訊,這是根據時代推演的進步立法。 另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在全球的蔓延,已影響團體召集會議的舉辦,因此,這次同時增訂團體在面臨不可抗力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公告暫緩辦理改選,以確保會務穩定運作。 其次,為保障選舉罷免過程的公開透明,修法也新增人民團體應向會員主動公開會員名冊規定,以杜絕少數人把持會員名冊等資訊不對稱情形,讓全體會員有公平競選及意見表達的機會,促進團體的和諧與團結。 開票結果以一次為限,若有票數相同影響最後當選人數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大會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全臺剩新北、桃園未全面公開議事影音 內政部:持續要求改善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親自或受委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自行印製,並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社會團體解釋令彙編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工商團體得訂立「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本局會商本府勞工局覈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含議程)亦應於會員大會15天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本局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議程應包括「通過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表」、「通過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人民團體之通訊選舉,應由各該團體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以掛號郵寄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於發票前主席應宣佈停止辦理簽到,並報告出席人數及投票截止時間後,由發票員開始發票。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內政部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新當選理事、監事產生後,應於十五日內由原任理事長召集當選全體理事、監事,分別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前項無記名連記法,如改為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須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人民團體選舉票之格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印製。 又依該法第66條規定製立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對於選免方式訂立詳細之規範,未依章程或法令選舉理監事效力為何?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法規查詢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裏)裝訂成冊。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1﹞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清查在場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方可開始選舉或罷免。 但在場之人均無異議時,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佈前收回之。 ﹝1﹞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依前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並於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罷免歷史

人民團體應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聲請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 按確認之訴,非被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上訴人之權利保護要件,雖於第一審起訴時具備,然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已不備該項要件,法院仍應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二○號判例參照)。

前項通訊選舉,人民團體應訂定相關辦法,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 按民法第56條規定,於社團法人「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之方法、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始有其適用(91年臺上字第1034號判決參照),如「理監事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則無上開法條之適用。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

﹝1﹞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聲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聲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選舉進行時,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予警告,不服警告時,則按情節輕重,經大會主席及主管機關代表之同意後,當場宣佈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 本會具選舉罷免權之會員,因故不能出席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 選委會之成員應由理事會公開徵求會員五至九人為委員,並由委員互推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負責有關選務事宜及審查候選人之資格,必要時並得通知候選人列席選務會議以備查詢。 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應查明簽署人是否屬實及其人數是否達原選舉人總數之 1/3,如已達門檻,則應將罷免聲請書影本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正式通知被聲請罷免人。 訂定組織簡則: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委員會等內部組織),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併同理事會議紀錄、組織簡則函報本局覈准後實施。

「全面罷免」於該年5月對立委蔡錦隆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並於12月18日送出6322份提議連署書。 割闌尾計畫高雄區在6月初先後對立委黃昭順與立委林國正進行罷免提議連署。 「割闌尾計畫」於板橋徵求林鴻池的罷免提案連署時,亦有板橋市民自發性提供非罷免目標江惠貞之罷免連署書。

關於候補理(監)事是否參與理(監)事會議之召開或決議,請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人民團體罷免辦法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