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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覈費用者。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覈費用。

  • ﹝7﹞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 務。
  • ﹝3﹞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2﹞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其餘文字圖片皆屬本人之所有著作權,如需轉載文章請註明出處。 金融族羣方面,富邦金漲幅縮小至 0.54%,第一金上漲 1.5%,兆豐金、永豐金、臺新金、中信金等均收紅,國泰金和玉山金則收跌。 航運股扮演撐盤要角,貨櫃三雄上漲超過 1%,中航、臺航、遠雄港等也漲勢強勁。 李卡多指出,大多數戶主或租客的保險已經涵蓋法律所要求的內容,不會造成多餘的經濟負擔,槍主只需要確認保險中有相關的條款。 聖荷西市府統計,僅在2019至2020年,槍擊事件造成了9.95億元的經濟損失。 一些擁槍組織質疑,年費給槍主造成額外的經濟負擔,並發起了訴訟。

保險法64: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之一  保證保險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覈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但經主管機關覈准辦理其他與保險 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1﹞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佈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佈日施行。 ﹝1﹞保險業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

保險法64: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通 則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覈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保險法64 保險法642025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 臺灣和日本都不約而同在2022年10月宣佈解除入境限制,但翻開日曆一看,不論臺灣還是日本,都沒有特別長的假期,且比起說走就走的臺灣遊客,隨著日本邁入年末期間,普遍的公司行號都非常繁忙,請個四、五天出國旅遊對日本遊客來講是很困難的事。
  •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 ﹝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 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 善或合併計畫。
  •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促進金融科技創新,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於覈准辦理期間及範圍,得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 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 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覈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保險法64 規定。

保險法64: 躉繳6年期儲蓄險確定掰了!「保單零利率」引爆絕版搶買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 規定比例負擔之。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 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 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法64: 保戶業務員一面倒反對學者卻支持 保險公司解約權2年延長到5年

但保 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覈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642025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法64: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二節  基本條款

﹝4﹞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2﹞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1﹞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三、經依法覈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法64: 相關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免責聲明:本人(林政華)所提供之資訊,僅供交流討論與參考。 本人當盡力提供正確之資訊,唯所載資訊均來自個人之見解資料整理,對其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不做任何擔保! 任何人因信賴此等資料而做出或改變決策,須自行承擔結果。 本站所有內容,公開資訊及轉載資料圖片,如有侵權請來信告知。

保險法64: 相關連結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1﹞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保險法64: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4﹞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1﹞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3﹞保險業非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不得向外借款,非經主管機關覈准,不得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其因週轉需要所生之債務,應於五個月內清償。 ﹝2﹞前項危險承擔機制,其超過共保承擔限額部分,得成立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由政府承受或向國內、外之再保險業為再保險。

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法64: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二節  保險公司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1﹞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佈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佈日施行。 ﹝1﹞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保險法6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節  保險費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 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 善或合併計畫。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 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 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 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 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 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 ,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 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1﹞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1﹞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1﹞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1﹞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臺灣和日本都不約而同在2022年10月宣佈解除入境限制,但翻開日曆一看,不論臺灣還是日本,都沒有特別長的假期,且比起說走就走的臺灣遊客,隨著日本邁入年末期間,普遍的公司行號都非常繁忙,請個四、五天出國旅遊對日本遊客來講是很困難的事。 楊太太喊冤,自己是在投保後的105年1月才被確診有高血壓,過去也沒有因為高血壓相關症狀去看醫生,頂多隻是看糖尿病時醫師會測血壓。 更何況,投保時的體檢做了血壓檢查,B公司也加費承保,不該事到如今才來指控隱瞞病情。 第三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5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表示,有些保戶知道這個修正案後詢問,本來保險公司是有2年的解約權時間,結果現在若延長到5年,會擔憂反而讓保險公司有更長時間隨時可以解約,結果保險也白買了。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 ,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 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 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 算之期日。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 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 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 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保險法64: 法規異動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 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甲說: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乃保險契約中關於保險人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否則,將使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對契約解除權行使之限制規定,形同具文。 一旦體況變差,不誠實告知,保險公司5年內發現就有權「解除契約且一毛保費不退」;誠實告知,則可能被加費、批註除外,或可能被拒保,或是隻能選擇保費較貴的弱體保單。 中華民國 81年4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023號令修正公佈第64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保險法64: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