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車輛所有人雖非汽機車駕駛人,但車輛所有人提供該車輛予駕駛人時,明知該駕駛人已有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行為或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車輛所有人亦搭乘該車輛。 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交通違規查詢2025 (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 但個別縣市有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經檢舉人依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發給獎勵金的規定,如:臺北市。
- 二、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
- (一) 持逕行舉發未逾期之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 (含行政執行署通知) 或裁決書至統一、萊爾富、全家及 OK 超商櫃檯繳納,手續費 6 元/筆,需 1-3 天銷案。
- 1.請務必同時填寫正確的車號及單號,方能查詢(一份申請書有多筆違規單號申訴者,請以車號及第一筆違規單號查詢)。
-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 如超過時限未完成確認程序,系統將不予受理,請於法定檢舉時限內重新檢舉。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35條或第37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除了到監理服務網站之外,駕駛也可以下載「監理服務App」,App一樣提供罰鍰繳納、交通違規紀錄查詢,此外還擁有搜尋附近監理站,以及汽機車燃料費、車輛里程數查詢等實用功能。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一時搶快可能傷己及人,遵守交通規則並且小心駕駛、絕不酒駕,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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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 2.職業換普通於應審日前可免辦審驗即予換照,超過指定審驗日 期尚未逾1年者,若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規定之延審理由,罰鍰新臺幣300元免辦補審驗, 於繳納違規罰鍰後可換領普通駕照。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 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項目未超過 6 分鐘,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只能合併舉發 1 次。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規定。 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法令予以獎懲。 交通違規查詢2025 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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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送達,而你又未有按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法庭可向你發出逮捕令。 你可向警方申請「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當中包括你的「駕駛記分記錄」。 你可親身辦理申請、授權他人遞交申請表格、郵遞、投遞、電郵或傳真申請表格。 警方收到你的申請及繳費後,並須確定你已繳交所有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才會向你發出有關證明書。 若你在兩年內被記了10分或以上,法例規定你必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 重劃區內、堤防邊如果道路慢慢成形了,小心都會偷塞照相機、警察躲在旁邊默默觀察,請小心慢行並遵守交通規則,不然罰單很貴之外,還要被扣手續費,通通繳進國庫了。
- 四、系統單一檔大小上限為100MB,檢舉人完成資料上傳後,將會收到一封確認信件,以確認所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於24小時內點擊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始完成檢舉程序,由系統進行案件指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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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說明,交通違規紀錄不會即時更新,需待 8~14 天後,纔可於線上查詢到。 如果不確定自己的繳交情況,也可以至交通部的「查詢罰鍰繳納紀錄」網站查詢繳納歷史紀錄。 (二)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查詢汽車罰單、機車罰單;繳納汽車罰單、繳納機車罰單,透過線上監理站的線上查詢功能,都可以輕鬆把事情解決,罰單被開了就下次注意一點,記得準時繳納別再發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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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交通部函釋,為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檢舉人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本局將要求提供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局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 要,收到通知單後,請於78歲前依規定完成首次換照即可;但尚未完成換照前,若有違規記點或吊扣駕照處分者,請於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換照。 交通違規查詢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公路總局致力於省道公路工程、公路運輸管理及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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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影片),請勿逕行加工偽(變)造,以免觸法;且如違規人(車主)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時,屆時法院亦可能請檢舉人提出原始照片或影片以為佐證或親自臨庭作證。 ﹙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您必須啟用 交通違規查詢2025 Javascript,才能使用「臺北市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的完整功能。 備齊上述文件後,親至或以郵寄方式送至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楠梓辦公室、鳳山辦公室、旗山辦公室)。 靜態違規可檢舉項目:在交叉路口、消防車出入口、公車招呼站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等違規停車、併排停車、併排臨停、佔用身障停車格等,一般紅黃線違停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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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二)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檢舉交通違規行為獎金編列的規定。
交通違規查詢: 交通安全人人有責 遵守交通規則並小心駕駛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