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媒體引用的健保署統計,2015年有五萬七千人返臺就醫後又中途退保,只繳交極少的保費便能享有高額的就醫補助,因此被媒體稱為健保老鼠。。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通報,調整均自通報之次月1日生效。 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健保署,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全民健保原定於1994年實施,1990年4月2日,民進黨主席黃信介請李登輝總統答應1992年前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俞國華內閣決議提前至1995年,繼任的李煥內閣進一步研擬提前於1994年,但並未裁定,李內閣就總辭。 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險提前於1994年辦理。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退休後無職業者, 得以同條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保險人應依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半年之結算與年終之決算總報告,提經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後,陳報主管機關。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 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填具繼 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報;原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亦同。 總結說來,僱主A應幫工讀生B加保整月的勞保、提繳勞退;健保部分,則依工讀生的工作期間、工作日是否均到工,以及每週總工時,而有不同的結果(圖1),本件A必須幫B投保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藥品及計價藥材之成本,係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取得同類藥品及計價藥材之市場平均價格;其核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有關藥價基準及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 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2025 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保者,應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本保 險事項時,應出示服務機關之公文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 有關居家照護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比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有關居家照護應自行負擔比率,移 …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前段及第三十 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 撥付保險人。
- 二、與戶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或經依前項規定分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四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或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
- 之後補充保費收入優於預期,政府寧願考慮調降補充保費,並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受薪者健保費率,卻未調降無職業無收入人口的新臺幣749元應繳費率,招致部分批評。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 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保險對象因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辦理退保手續時,原投保單位應複印 退保申報表一份交保險對象持往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投保單位應 注意銜接投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訓練機構 (關) 為投保單位之第六類保險對 象,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計算。 退休人員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資格者,經徵得原 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 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 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 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93年)
不過,還有另外一種勞工是「短期工作人員」,他們不是整月在職,而是不定時到工,例如臨時點工短暫受僱幾天,或是只有在活動或會議當日來工讀的同學,此時,僱主在他們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本件B是長期工讀,因為B每週五晚上至週日來工作,不是每天到工,所以再依他每週的總工時判斷要不要投保:B每週總工時是16小時,已經超過12小時,所以就是圖1③的情形,A必須幫B投保健保。 如果A沒依法幫B投保,或高薪低報的話,會被處保費2至4倍的罰鍰。 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 每當藥價調低,大多數的醫療院所就開始換藥,減少開立藥價差較小的,改開藥價差較大的同性質或作用的藥。
﹝1﹞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或由本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一定金額設置基金,以供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無息申貸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前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規定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各級政府補助百分之十。 (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四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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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 ,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提繳方式是用B全月工資總和,對照「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所對應的月提繳工資,以不低於6%的金額提繳。 如果僱主沒有提繳或沒有繳足的話,會被處應繳金額3%至1倍的金額,勞保局還可以就僱主欠繳的勞退直接送強制執行。 此外,2019年修法後,更賦予勞動部公佈違法公司和僱主的名稱等資訊的權力。 藥價黑洞與醫院浮報:由於醫院對藥商議價能力高,得以低於健保給付價格進藥,並向健保申請給付,中間的價差就是醫院的額外利潤。 某些人認為,由於某些醫院從健保獲取的藥價利潤過高,才會造成健保鉅額虧損;若保費調漲只是讓更多資源透過黑洞流入醫院,並無必要。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九章 相關資料及文件之蒐集、查閱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所稱無一定僱主者,指經 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二個以上不 同僱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沿革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鄰長,指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無職業,並準用公職人 員規定參加本保險之鄰長。 保險對象停保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自尋獲之日註銷停保,並 補繳保險費。 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日起終止保險,辦理 退保手續。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2025 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 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內員工,雖然與健保基金無直接相關,但觀感不佳,造成爭議。 其後啟動部分負擔調漲與保費調漲,自2009年底至2010年初,時新任衛生署長楊志良要求調漲健保費用,雖短暫遭到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喊停,但在楊志良宣佈辭職獲慰留後,仍恢復啟動健保費用調漲計劃,造成大眾不滿。 在2017年又再次啟動部分負擔調漲,部分人士因此認為健保署只是「自認為」用漲價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事實上調高後的部分負擔並沒有確實改良醫療環境。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會員專區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1﹞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2﹞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 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徵得 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 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 一、為退休人員。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 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 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 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六個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相關議題
﹝3﹞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診療保險對象後,應交付處方予保險對象,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3﹞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覈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68條修正草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五條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 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 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I僱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險附 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 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 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係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 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 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 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1﹞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 ﹝2﹞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2﹞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3﹞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1﹞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 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2﹞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惟於被保險人實際所得未達第六級時,相關機關自應考量設立適當之機制,合理調降保險費,以符社會保險制度中量能負擔之公平性及照顧低所得者之互助性,落實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憲法意旨,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改進,併予指明。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 查詢: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2025 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卡 )、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 證明文件。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給付
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 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 分別訂定。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 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 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2025 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保險對象之病因或未能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其轉診,或保險對象得要求轉診。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年結算,預撥數有撥付不足者,保險人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請各級政府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