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8大優勢2025!專家建議咁做…

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可否扣除僱主為勞工投保之團保保險金⭕️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 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 …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 …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 …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 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 、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 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長期照顧保險之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後依診斷書判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給予保險給付,所謂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 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者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200依保險法之規定,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時,應以 生存者有保險利益且生存者有行為能力者有保險利益者 為限。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2025 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 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 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 方得解除契約。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 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外國保險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 、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 、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 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登記。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4 有關受益人之故意所致結果何者陳述正確:A 被保險人因受益人之故意,惟未因而致死僅致殘廢,則保險公司仍應給付殘廢保險金;B 被保險人因受益人故意致死且有其他 … :臺灣因為地理環境的影響,面臨地震天然災害的威脅,可能造成多數家庭蒙受重大財產損失,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經濟上的援助來重建家園。 小石建議,民眾在投保時,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喔。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2025 3.變更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惟此項通知僅為對抗要件,非變更受益人的生效要件。 在通知之前,若保險人已對原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已免除其責任,新受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原受益人請求返還保險金。 條修正施行後,各壽險公司已陸續推出符合新法規定之保險商品,民眾可依自身投保需求,逕向各公司洽詢相關保險商品。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供他人使用,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其所屬公司可以如何處理?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保險業務員將保戶所交之現金保費先急用2天,2天後馬上歸回,業務員之行為?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覈定之。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2025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 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相關文章

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除了須符合特定目的外,尚須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A.經 當事人同意;B.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C.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D.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 ABCD AB ABD ABC 。 子女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 繼分的三分之一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覈准後執 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 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 之申報。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必須存在的時點有何不同?

本件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終身壽險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保險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原裁定逕以各種準備金乃保險業者之資金,非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遽認 …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第 四 章 人身保險

綜合上述情況,本文案例中受益人乙因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受益人乙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如果保單還有其他受益人,則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領取;如果約定的受益人只有乙一人,則該筆保險金列為被保險人甲的遺產。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 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 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在Chapter 1 保險法 – 新學林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覈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 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覈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 、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 其投資資產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