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解析:為配合不同安全需求,NCC訂定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中,將智慧型手機資通安全等級區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並對各安全等級有不同適用要求及說明。 第十八條 本法第十條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1﹞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1﹞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3﹞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 但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臚列其機關之名稱及本法第八條所定之事由。
- 而且即使是以非法手段蒐集個人資料,亦算是蒐集。
-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處理方法,應不限於銷毀、移轉之方式,為避免掛一漏萬,爰不予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業之特性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辦法中規定。
- 除了文字形式,影像紀錄也有可能涉及他人隱私,例如面貌、車牌、門牌等,在盡情享受網路自由時,網友們也應謹慎處理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 尤其重要資料及核心資通系統應進行資料備份,其備份之頻率應滿足復原時間點目標之要求,並執行異地存放。
所定收受者為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為自然人者,其姓名。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直接收受者,應載明其收受處所之地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為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其國別、名稱、代表人姓名;為自然人者,其國籍及姓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025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機關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紀錄之機關相同者,該機關毋需公告機關之名稱及地址。 第六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第三人,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務部令: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並修正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第 11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
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
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第 1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指當事人自行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
數人揭露其個人資料。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
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 1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
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 15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025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
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以經濟部商業司來說,將針對電子商務業者推出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企業導入並通過驗證後將核發個人隱私保護標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相關規定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之公益團體,指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並具備個人資料保護專業能力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 公務機關之監督機關收受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請求後,認其請求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認其請求有理由者,應限期命原公務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改正之,並通知當事人。 六、現行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或已明定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已明定於本法中,乃配合本法修正予以刪除。
- 且測試該等資料備份時,宜於專屬之測試系統上執行,而非直接覆寫回原資通系統,最後,備份資料如有機密性考量,宜加密保護之。
-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包括備份檔案。 -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五、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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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025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Q6.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對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類別有何解釋?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 法務部令: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並修正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務部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為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該資料時,應通知其所知悉已收受該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 二、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 原蒐集目的不符。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025 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 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 識該特定個人者。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 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 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律小常識
所以實務上常見利用抽獎、填問卷,或類似Facebook上心理測驗取得的個人資料,因為有當初蒐集目的之限制,所以不能擅自另做為其他用途。 而一般來源即可取得的個人資料(例如自大眾傳播、網際網路可取得之資料。細則第27條),雖然法條規定得蒐集或處理,但若有涉及其他更值得保護的個人利益,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第19條)。 本校因營運所需取得或蒐集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等個人資料,應遵循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不過度且符合目的、相關且適當並公平與合法地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 且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Q13.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有何補充規定?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陳威達表示,取得此標章的企業意味其個資保護措施不僅符合,更超過個資法的規範要求。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一、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規定已於本法中規定,本項無規定之必要。 二、由於本法第十四條已明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故本條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簡稱NCC)公佈109年智慧型手機內建軟體的資安抽測結果,抽查涵蓋15款機型,檢測其內建軟體之資安是否合格。 此次抽查係依據NCC所公告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目的為確保手機內建軟體與應用程式之安全性。 攸關高中生升大學的「學習歷程檔案」,2021年9月24日傳出因政府機關委外廠商之硬碟設定失誤而遭還原,造成81所學校檔案遺失。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收費標準,指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登記、許可及發給執照所收之審查費、登記費、執照費等規費之數額。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關於個人資料檔案之查閱及製給複製本之收費,應具體反應受理查閱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 本法第十一條第八款所稱專供試驗性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指專供實驗、測試等暫時性使用,而應於六個月內銷毀者。 政府公報因不屬「傳播媒體」,故將本項後段文字修正為「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以為涵蓋。 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二、由於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具有持續性,且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八條已有規範,人民應有信賴之期待可能性,不致產生衝擊,無須重新締約。 但耗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