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佈、播送或刊登。 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覈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覈定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佈、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覈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
前項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應與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且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第 38-9 條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另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 (居) 留原因活動者,可處 2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此外,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入出國及移民法 100 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9 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規異動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覈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我國對於移民事務管理,早期著重在防範其從事不法行為、強調管理與監視;近來則兼顧保護移民人權,使其可以安心在我國居住,不受歧視及保有其基本自由權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第一項重點是,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外籍配偶,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一、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其係無戶籍國民入國後,在臺灣地區經許可定居者,入出國應依有戶籍國民規定辦理。 有關您的孩子持美國護照入國,如在臺已設戶籍(即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持我國護照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 修法三大重點一次看
這次共修正條文52條,修法幅度頗大,旨在創造更優質友善的攬才及居留環境、保障移民人權,同時兼顧維護國家安全。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入出國及移民法2025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
-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設籍後就可與國人一樣申請就讀於戶籍地之國民小學(就學權建議向居住地的國小或教育主管機關查詢)。 修正草案也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15日延長至30日。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釋義
行政院會今 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共修正 52 條,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 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第二,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十一版)
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或前項規定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受收容人,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者,移民署得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 法院裁定準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經強制驅逐出國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修正提高逾期者罰鍰,從原本2千元至1萬元,加重為3萬元至15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3年,提高至10年。 另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增訂罰則,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此外,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增訂刑責,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相關新聞
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另考量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 為保障受家暴的外籍配偶居留權益,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今實施 滯臺藏人可申請專案居留
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瞭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2025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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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相關活動
外國人如在我國一年以上之合法居留,於生活上廣泛融入我國社會,可以視之為廣義移民。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覈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流亡藏人想留臺灣 親自出庭讚臺「民主自由」、「善良」 流亡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3人以弘法等理由臺來多年,不服移民署發函要求自收文10日內辦理出國,透過行政訴訟自我主張是無國籍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在臺居留。 內政部說,現行規定,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 為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並強化人流安全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入出國及移民法2025 四、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六、受收容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