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原則上更改姓名不須申請補發,工程會的網頁是以身分證字號查詢,提報機關審查時,學員可提供戶口謄本證明做為更改姓名的依據即可。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
時數,於二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
得抵充之。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
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 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之文件及下列文件,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
一、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 屏除工作環境較為惡劣外,工地主任的薪資可是不會輸給一般企業主管的。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綱要,供訓練單位辦理。
- 故需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合格之代訓機構,經過講習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 四、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五年以上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 僱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
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七年以上經驗者。 二、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訓練人員專業結業證書者或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三年以上經驗者。 Q: 請問品管回訓班每隔四年都要回訓嗎? A: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不管是擔任承商之品管人員或是監造單位之監工人員,每隔四年要回訓一次。 前述係指有繼續擔任執行品管工作才須回訓,若您目前已未從事工程品管,不需擔任品管或監工人員,即使證書已超過4年可不用回訓,但往後若有再從事品管工作,只要再完成回訓課程並考試及格取得回訓證書即可擔任。
主任資格: 考試地點
Q: 建議考題的命題能明確,不要模稜兩可,否則建請公告題庫,我們就採用背誦方式;另有關計算題方面可否減少出題,否則時間上不易掌握? A:1.命題係依據教材內容及時數及難易度等因素組合,且均以觀念性為命題之方向,計算題部分,目前僅有統計分析課程。 2.因工程會測驗題目數量不夠多,故題庫公告有困難,另一方面如果公佈題庫,學員一定只看題庫,不會看品管班教材了! 或許等再收集多一些題目後再行檢討,目前工程會仍依原有的方式處理並未規劃公佈題庫。 Q: 品管班如果按規定請假,超過10小時也會被退訓嗎?
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主任資格: 工程技術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僱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二、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教育訓
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
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Q: 請問品管班考試當天剛好結婚或歸寧怎麼辦? A:請檢附結婚喜帖請假,以免權益喪失變缺考,每人除了當期考試外,另有二次補考機會,無法參加考試,請於考試三週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代訓機構向工程會提出請假申請,經核備始能保留首次考試之機會。 Q: 品管初訓上課年資,是否繳交現職工作經歷即可?
主任資格: 我是一個演員,教室是我的表演舞臺,我每天都是最佳男豬腳.^_^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
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
書者,得予採認。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備 註◆本期為統一電腦測驗,若確定開班可報名參加測驗,其測驗日期,將依營建署實際公告進行安排。
主任資格: 營建署
〔記者蔡宗勳/嘉義報導〕已經開學一週了,嘉義縣仍有多所學校找不到主任,只好向教育處申報由老師代理,甚至是由代理老師來代理,國中、小合計五十人不具主任儲訓資格,嘉義市僅七人,狀況則相對好許多。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前條第三項聯合介聘者,由聯合小組訂定後,應經主辦機關報教育部備查。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
主任資格: 工地監工/主任 學習推薦
但藝術類與技術類之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所長,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 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覈准聘任之。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主任資格: Re: 工地主任報考詳細資格
第 四 十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營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 第十六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主任資格: 工地主任證照用途及考取資格、方法
A:若有不可抗拒之因素要請假如點召、生病、婚假或喪假而缺席,可檢附相關證明依規定請假不扣分,但仍須控制在10小時內,爲了達到預期之培訓效果,超過10小時仍予退訓。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資深校長表示,主任聘任分校內外兩種,一種是校長由校內教師遴聘,另外一種則是透過聯合介聘尋找人才。 軍訓教官兼任主管職務者之主管職務加給,應在同層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其本職,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所比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標準支給。 但本職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按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給;如未列官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標準。 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習作未依規定日期繳交或未依照要求修改完成者(修改後應附修正對照表),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且喪失補考資格。
主任資格: 工地主任證照考取資格: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營造業法相關規定,營造業工程從業人員需依法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合法執業營運,以確保營造工程之品質,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故需參加內政部營建署合格之代訓機構,經過講習評定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第一項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辦理之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三、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僱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於其會所或政府機關場所辦理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主任資格: 政府採購資訊
二、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格式二、格式三)。 三、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四)。 主任資格 五、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文件。 六、建築主管機關核可有關訓練場所符合教學使用之建物用途證明。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主任資格2025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僱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
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僱主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
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
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
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主任資格: 工地主任證照考取方式及費用: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覈准聘任之。 第四十六條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十七條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
訓練期滿證明(格式十)。 主任資格2025 主任資格 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
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主任資格: 服務專線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第五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 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任資格: 工地主任|內政部營建署
Q: 建議工程會是否可放寬品管參訓資格,以便更多同仁、廠商及求職者受訓? Q: 對於巨額或查覈金額以上機電工程的品管人員,是否要求需為機電班結業? A: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規定之品管人員人數的最低的下限規定;而對品管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等要求,則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工程性質要求,訂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 近年來已有機關要求機電工程承商所提報品管人員,應為機電科系、品管機電班及機電工作經歷等要求。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
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第六十二條 主任資格2025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主任資格: 畢業科系前五名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覈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 但該工地主任及技副,在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後,依第十七條年滿五年營造業申請複查時,應取得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屆期未取得資格者,令其停止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二、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六、具有醫師、治療師、心理師、特殊教育教師資格,具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三年以上經驗者。